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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后的培养基条或培养皿,应尽快置于37℃条件下培养24h,然后计数生长的菌落数。菌落数的平均值均四舍五入进位到小数点后1 位。
7.当某个皿菌落数太大受到质疑时,应重测,如结果仍很大以两次均值为准;如果结果很小可再重测或分析判定。
8.布皿和收皿的检测人员必须遵守无菌操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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