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不慎感染丙肝 患者得到20万元补偿并获5万元救济金

4月11日,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努力下,因输血而染上丙肝的运城市人司勇获得20万元补偿款,同时,她还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到5万元救济金。

  司勇于1993年10月23日在运城市中心人民医院进行脾切除手术时接受输血,1993年11月6日出院。之后辗转在多家医院进行过肝病治疗,均未查出患有丙肝。1998年4月24日,司勇在运城地区传染病医院住院检查时,HCV为阴性,即未感染丙肝病毒。2000年10月,司勇在运城市传染病医院及地区血研所化验查处患有丙肝。司勇认为其患有丙肝与运城市中心人民医院1993年10月23日为其输血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于2001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运城市中心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今后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35万元。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司勇不服,多次上访。山西高院再审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运城市中心人民医院一次性补偿司勇20万元,领取调解书时当场结清,双方之间的纠纷彻底了结。同时,鉴于司勇一家人生活困难,山西高院向其发放5万元救济金。


来源: 山西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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