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版《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视觉丨那颜
来源丨河北省卫计委



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管理职责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1.后勤部门为医疗废物管理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回收、运送人员及其职业防护的管理;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登记、交接等工作流程的管理;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2.医院感染管理科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和指导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分类收集清单和流程并监督执行;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现场的规范处理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3.护理部为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执行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临床科室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时贮存、交接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参与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4.科室负责人为科室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第一责任人,确保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实。


二、管理要求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在国家规范的基础上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医疗废物的分类和收集
1.分类收集方法见《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目录》(附表1)。
2.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HJ421-2008《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并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
3.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4.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医疗废物桶在非使用状态时应加盖放置。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满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6.应根据临床需要选择合适大小的利器盒。治疗车上应配备利器盒,并置于方便使用处(宜挂在治疗车边上),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锐器即刻放入利器盒,不应二次分拣。
7.使用后的一次性植入物(如骨科体内植入性固定器械)及介入导管、一次性活检钳等应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不需要毁形处理。
8.根据《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规定,有条件的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无条件的或20张床位以下的基层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具有污水处理系统并达标排放的医疗机构,患者的引流液、体液、排泄物等,可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9.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及其盛装容器直接放入双层黄色包装袋,无需消毒。
10.使用后废弃的消毒剂如戊二醛、邻苯二甲醛、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酸性氧化电位水等排入医院污水系统;废弃的过期消毒剂、化学试剂原液和使用后的甲醛等化学性废液应交给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11.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胎盘的处理,根据卫政法发〔2005〕123号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12.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处置,按照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13. 青霉素、头孢类抗菌药物的小药瓶不属于医疗废物;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亦不按照医疗废物处理。这两类废物均可以交给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处置,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14.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15.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及废弃的上述药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处理。
16.非感染性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卫生巾、卫生纸、B 超耦合剂擦拭纸等接触患者完整皮肤的用品等不属于医疗废物。
1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及输液瓶(袋)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
18.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19.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当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①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②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③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登记
1.交接登记包括:科室与回收人员的交接登记、暂存点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交接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传染病产妇的胎盘、产妇放弃或者捐献的胎盘,作为病理性废物处置。应建立胎盘处理登记本,交接实现可追溯。
3.建立死婴、死胎交接登记本,医疗机构应保存与家属或殡仪馆的交接记录,实现可追溯。


(三)医疗废物的院内转运
1.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置于医务人员视野范围之内,避免泄漏、流失。
2.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3.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4.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5.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6.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四)医疗废物的院内暂存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2.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2)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4)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5)易于清洁和消毒;
(6)避免阳光直射;
(7)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3.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4.医疗废物转交处置中心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5.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附表1.河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附表1. 2.医疗卫生机构废物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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