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慢性乙肝诊断标准及报告要求

急慢性乙肝诊断标准
急性乙肝疑似病例诊断(符合任何一项即可诊断):

1. HBsAg阳性+近期出现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乏力和消化道症状,可有尿黄、眼黄和皮肤黄疸。
2. HBsAg阳性+肝脏生化检查异常,主要是血清ALT和AST升高,可有血清胆红素升高。

急性乙肝确诊病例诊断(符合任何一项即可诊断):
1. 疑似乙肝+有明确的证据表明6个月内曾检测血清HBsAg阴性。
2. 疑似乙肝+抗-HBc IgM阳性1:1000以上。
3. 疑似乙肝+肝组织学符合急性病毒性肝炎改变。
4. 疑似乙肝+恢复期血清HBsAg阴转,抗HBs阳转。
 
慢性乙肝疑似病例诊断(符合任何一项即可诊断):
1. 慢性肝病患者的体征如肝病面容,肝掌、蜘蛛掌和肝、脾肿大等+
性HBV感染超过六个月仍HBsAg阳性或发现HBsAg阳性超过6个月
2. 慢性肝病患者的体征如肝病面容,肝掌、蜘蛛掌和肝、脾肿大等+ 
HBsAg阳性持续时间不详,抗-HBc IgM阴性
3. HBsAg阳性持续时间不详,抗-HBc IgM阴性+
血清ALT反复或持续升高,可有血浆白蛋白降低和(或)球蛋白升高,或胆红素升高
 
慢性乙肝确诊病例诊断(符合任何一项即可诊断):
1. 急性HBV感染超过六个月仍HBsAg阳性或发现HBsAg阳性超过6个月+
血清ALT反复或持续升高,可有血浆白蛋白降低和(或)球蛋白升高,或胆红素升高+
血清HBsAg阳性或可检出HBV DNA,并排除其他导致ALT升高的原因
 
2. 急性HBV感染超过六个月仍HBsAg阳性或发现HBsAg阳性超过6个月+
肝脏病理学有慢性病毒性肝炎的特点+
血清HBsAg阳性或可检出HBV DNA,并排除其他导致ALT升高的原因
 
3.  BsAg阳性持续时间不详,抗-HBc IgM阴性+
血清ALT反复或持续升高,可有血浆白蛋白降低和(或)球蛋白升高,或胆红素升高+
血清HBsAg阳性或可检出HBV DNA,并排除其他导致ALT升高的原因
 
4.  BsAg阳性持续时间不详,抗-HBc IgM阴性+
肝脏病理学有慢性病毒性肝炎的特点+
血清HBsAg阳性或可检出HBV DNA,并排除其他导致ALT升高的原因


乙肝报告技术要求
(一)、报告管理原则
1、乙肝诊断分型包括疑似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其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乙肝,慢性乙肝,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
2、其中诊断为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不进行传染病报告。
3、乙肝属于法定乙类监测报告传染病,为国家重大控制疾病,已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并制定了专门的防治规划。
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都有责任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在24小时内规范报告发现的乙肝病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需对报告的乙肝病例信息及时进行审核、查重和分析利用。
(二)、报告管理要求
1、流行病学史和既往病史
乙肝流行病学史较为复杂,医务人员接诊中应仔细询问,特别是近六个月的流行病学史和既往乙肝诊疗史。
2、严格依据诊断标准
所有被诊断报告的乙肝(急性、慢性)病例的基本条件是HBsAg检测阳性,同时具备显性临床表现(症状、体征)或肝功能检测(阳性)生化异常条件之一。如需进一步判断为疑似或确诊,需结合调查和详细的实验室或病例检测。
实验室确诊:实验室确诊病例必须有乙肝病毒标记物、乙肝病毒DNA检测或肝组织病理学检查。
 3、 急性和慢性分型
(1)、“急性”和“慢性”诊断用于区分新发和既往病例。其中“急性”肝炎是指半年内有过感染史或首次发病的新发病例;其它所有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包括慢性肝炎的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两者主要区别为HBsAg阳性和肝功异常持续时间长短,以及临床表现差异。
   (2)、新发病例:以往从未患过乙肝、首次发现的病例;急性肝炎指半年内有过新感染史的病例;病程超出半年未痊愈的(包括慢性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
   (3)、“未分类”诊断:乙肝诊断分类中没有“未分类”诊断。
   “疑似”和“确诊”诊断分类:乙肝仅有疑似和确诊病例两个临床诊断分类,且为传染病报告卡必填项。
   (4)、网络直报上不允许出现临床诊断、阳性检测结果和病原携带者诊断报告。医疗机构诊断为乙肝病原携带者时不进行网络直报,需在门诊日志上注明。
   报告疑似病例时,应及时进行排除和确诊。
4、病原携带者:不进行网络直报,但需在门诊日志上注明。
   (1)采供血机构非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健康体检、采血检测等非诊疗活动;
   (3)医院门诊或住院术前等常规检测HBsAg阳性,如果没有进一步临床检查或肝功等实验室检测结果支持,也不需进行报告,但应注明为“术前检查”。
   (4)所有诊断阳性病例,应指引到相关医疗机构、诊室进一步诊断。
原因是没有临床证据支持。
5、重复就诊病例报告
   依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要求,对乙肝病例只在首次确诊时登记报告一次。 在同一家医院复诊且已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人,由门诊医生或防保科大夫确认后,在门诊日志上注明“复诊”后,不再重复报告。
医生诊疗和网络直报过程中发现病例曾被明确诊断报告的乙肝病例,可不再进行报告,但需在门诊日志或传染病登记薄中分别注明“复诊”、“具体诊断时间”或“XX医院XXXX年X月X日已报告”。
6、检验室检测结果阳性:
   医疗机构要建立检验室和门诊、住院部交流反馈机制,及时传递乙肝血清学、肝功生化和肝组织病例检查结果,使诊治大夫能及时获得乙肝诊断实验室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医疗机构应保存好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备开展病例诊断准确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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